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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魏某甲与被告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告父母于2014年7月3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原告魏某某由父亲魏**抚养,未约定抚养费。原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魏某某跟随魏**生活,父亲魏**根本无法满足原告魏某某上学医疗日常生活费用。起诉要求:1、由被告门某某支付原告魏某某抚养费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门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门某某辩称:魏*某出生时间属实,门某某与魏**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约定魏*某由魏**抚养,未约定抚养费。要求变更魏*某抚养权,魏*某由被告门某某抚养。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魏*甲与门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1月27日生育原告魏*某,2014年7月3日,魏*甲与门某某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约定魏*某由魏*甲抚养,未约定抚养费。魏*甲与门某某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魏*某随魏*甲生活。2015年6月16日,原告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原告魏某某要求母亲门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数额结合门某某实际支付能力及被扶养人的现实需求予以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门某某付给原告魏某某抚养费10000元。

以上金钱给付内容限被告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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