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禄*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禄*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燕某某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与被告王**抚养费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石**一案执行裁定书
任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与被告仇**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范**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