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X与薛X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X与被执行人薛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