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关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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