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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王*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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