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某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某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陈*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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