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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马涛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使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4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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