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使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4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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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安军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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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抚养费一案民事判决书
高天睿诉高东武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与杜*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