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诉被告夏*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甲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诉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米*某与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