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甲与夏*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诉被告夏*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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