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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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