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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我与徐于2013年3月12日在北京市延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共同债务120000元由徐承担,现规定期限已过,我多次找徐协商处理,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发展到不接电话,不见面的地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给付我双方共同债务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我不认同田的诉讼请求,田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我返还夫妻共同债务120000元。田只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的经手人,不是债权人,如果找到我们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我同意向债权人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与徐于2013年3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有共同债务十二万元人民币,都由男方偿还。以上债务由男方在两年之内交给女方,由女方为经手人作债务清偿。

庭审中,田提交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是徐于2014年7月6日书写,同意分期给付田120000元,证明徐认可120000元债务的存在。徐主张该还款计划系其受田胁迫后所写的,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田提交借条一份,该借条是徐2011年7月23日书写的,证明徐欠其人民币80000元。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田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徐同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20000元。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因当时急于离婚,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核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徐提交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其所写的还款计划系受田胁迫后所写的。田对该视频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田、刘*的陈述、还款计划、借条、离婚协议书、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田与被告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徐**夫妻共同债务120000元,并在两年内交给原告田,由原告田作为经手人偿还该债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徐主张原告田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给付债务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起草并签订,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节,故对被告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田要求被告徐给付人民币1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人民币十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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