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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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