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张*与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范*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尹*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