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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