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