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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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