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张某某、林**与王*甲、林**、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张某某、林*乙与被执行人王**、林*丙、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张某某、林*乙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林*丙、王*乙返还聘金人民币一十四万四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