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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以要与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要与被告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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