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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朱**与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与被告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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