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执行案例
王*甲与郑**、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巫**、巫兴奴、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珠诉被告魏*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叶*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叶*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