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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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