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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谢*、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江*与被上诉人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谢*、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上诉人谢*、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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