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江*与被上诉人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谢*、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上诉人谢*、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黄某某与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珠诉被告魏*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叶*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官*甲、官*乙与严**、严*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吴**与上官某强、上官某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姜某某与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