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乙与刘**、刘**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刘**、刘**、刘*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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