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刘**、刘**、刘*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班*甲、班*乙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乙与刘**丁、龚*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舒*某、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袁*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李*乙、郭*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冯**与朱**、朱**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马*乙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