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冯**、冯**与被朱**、朱**、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冯**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冯**、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班*甲、班*乙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乙与刘**丁、龚*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舒*某、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乙与刘**、刘**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袁*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李*乙、郭*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马*乙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与扈某甲、扈**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