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班*甲、班*乙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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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李*乙、郭*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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