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乙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