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某某、华*甲诉被告华*某、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郭*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尚某某、尚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刘*乙与被告化某某、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班*甲、班*乙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乙与刘**丁、龚*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舒*某、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乙与刘**、刘**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