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尚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某某、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管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郑某某与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某某、华*甲诉被告华*某、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郭*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刘*乙与被告化某某、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