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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管某某与朱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民执字第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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