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夏亚威与被执行人苗存军、苗兰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夏亚威与被执行人苗存军、苗兰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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