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