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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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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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警卫与侯**、侯*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谢**申请执行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尹**与邢**、邢中法、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