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刘*乙、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贾**、贾**、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