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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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