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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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