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周*乙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尉**、周建立诉上列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刘*乙、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贾**、贾**、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