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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尉**、周建立诉上列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周建立诉上列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尉**、周建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由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尉**、周建立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尉**、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有原告尉**、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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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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