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由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存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