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与被告任*、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杨*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刘*乙、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贾**、贾**、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警卫与侯**、侯*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