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肖**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尉**、周建立诉上列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某某、李**与被上诉人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