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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肖**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肖**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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