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收、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丰收、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丰收、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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