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谢**申请执行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张**、张**与尚义峰、张**、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夏亚威与被执行人苗存军、苗兰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管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郑某某与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