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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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