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尚**、张**、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以已经和被告尚**、张**、尚**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