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尚义峰、张**、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尚**、张**、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以已经和被告尚**、张**、尚**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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