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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