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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1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乔**、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徐某某经人介绍与乔*甲认识并订婚。订婚后,经介绍人之手转交乔*甲、乔*乙、杨某某彩礼现金10000元,价值2270元订婚戒指一枚,烟、酒、食品等礼品。后因其他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婚约不成,于2014年8月15日退婚。双方因退还彩礼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当结婚这一目的未能实现时,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应将所接受的财产酌情返还给对方。徐某某按习俗给付乔*甲、乔**、杨某某彩礼款10000元、订婚戒指一枚,徐某某与乔*甲已解除婚约,该彩礼理应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徐某某要求乔*甲、乔**、杨某某返还彩礼款16000元,因乔*甲、乔**、杨某某否认,且徐某某未提交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徐某某在订婚时送给乔*甲、乔**、杨某某的烟、酒、食品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应为一般赠与行为。徐某某要求乔*甲、乔**、杨某某返还,不予支持。诉讼中,乔*甲未提交女方名誉受到损害的证据,故其主张由于徐某某不同意结婚,给其造成影响,10000元应当作为赔偿其名誉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乔*甲、乔**、杨某某所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乔*甲、乔**、杨某某返还徐某某彩礼款10000元,戒指一枚(若因故不能返还该戒指应折价补偿徐某某现金227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徐某某负担280元,乔*甲、乔**、杨某某负担22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款16000元及买礼物、礼品等共计28000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辩称:被上诉人只收到上诉人彩礼款10000元及戒指一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的彩礼款数额是否正确?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0000元及戒指一枚是否适当?

二审中,上诉人徐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刘**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徐某某购买礼品花费5624元。2、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徐某某的父亲给乔*甲现金及戒指。3、录音光盘一份,证明经媒人张**之手,给乔*甲、乔*乙、杨某某彩礼款16000元。

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乔**、乔**、杨某某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称并不认识他们。认为证据3张**的证言是徐某某的父亲教着说的,且录音资料有剪辑,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2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乔**、乔**、杨某某并不认可,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因张**的证言受人诱导,且张**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徐某某虽主张经媒人张**之手给付乔**、乔**、杨某某彩礼款16000元及戒指、买礼品等花费共计28000元,但彩礼款仅有徐某某之父徐爱锋的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媒人张**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乔**、乔**、杨某某亦不认可该彩礼款数额。徐某某在订婚时,请客吃饭、买礼品等花费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因徐某某与乔**仅订立婚约,未举行结婚仪式且未同居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乔**、乔**、杨某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及戒指一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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