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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邢**、邢中法、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邢**、邢中法、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邢中法、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保全费920,共计17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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