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邢**、邢中法、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邢中法、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保全费920,共计17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原告王*存诉被告高*、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谢**申请执行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夏**、夏亚威与被执行人苗存军、苗兰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