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楚某某、徐**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楚某某、徐**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执字第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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