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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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