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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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诉人莫艳丽与被上诉人刘**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曾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一案
陈**被告肖*、肖**、田*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为与黄*甲、黄*某、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