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上诉人莫艳丽与被上诉人刘**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曾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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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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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为与黄*甲、黄*某、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