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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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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