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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