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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动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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