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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诉涂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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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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