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9月14日以案件协商调解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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