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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叶**、叶花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叶**、叶花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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