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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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