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与李*甲、陈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某某与陈某某、陈**、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叶**、叶花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罗**、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诉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